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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回应“伪造公告”事件 称将报案追查

添加时间:2011年08月23日   【字体大小: 】 关注:955
 又一个“奇迹”发生了—— “有人”竟盗用国税总局名义伪造了《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》,即“47号公告”。

  该文称,将调整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,拟将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征收个税,以解决“年终奖越多,税后所得越少”等问题。

    当一切尘埃落地时,希望这不只是一场闹剧。

   8月13日(周六),《广州日报》率先刊发了题为《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?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》的稿件。该文见报后,在网上引发大量转载。次日(周日),包括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主流媒体,都将之作为重磅新闻播发。

  据中国会计视野网编辑介绍,事隔两天后,8月15日(周一)上午,他们电话联系了国税总局,在得到“伪造”的答复后,紧急把这份“公告”截屏并删除。同日,国税总局紧急发布了上述声明。

  随后,中国会计视野网、“税屋”相继发表致歉声明。

  在国税总局有关人士看来,这件事“反映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”。“主要问题是有几家媒体不把关,一个未经确认的稿件,领导就签发,就上网,这不负责任。如果你是一个个体户,无所谓,爱说什么说什么,但作为官方媒体,公布的是官方消息,你没有来源,就敢刊登?”

  “为什么声明在两天之后才发出”、“澄清太慢”等言论,成为诸多网友“炮轰”国税总局的理由。

  网友的意见让国税总局上述人士颇为费解。“星期天发生的事情,我们星期一上午就发公告了,这个速度是很快的了。”他向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表示。

  “现在一有情况就先骂,这是非常不好的心态。有意见归有意见,但是别没有根据地胡说。对税务总局有意见,认为税务总局哪些事做得不对,哪条法规订得不合适,都可以批评,但是没有根据地骂,这种行为不好。” 上述国税总局人士说。

    上述国税总局人士否认这一观点,同时向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表示,“不管什么人,伪造都不行,即便是税务总局的人伪造也不行。”

  不少网友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愿:希望国税总局向公安机关报案,彻底调查谣言来源。

  如果真有人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,罪行比较严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,伪造国家机关公文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此外,如果伪造的内容造成了恐慌,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犯罪。

  “肯定报案,这么大的事能不报案?”上述国税总局人士向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表示。

  新税法或将微调

  时至今日,我们依然能很方便地从网上找到所谓的“47号公告”。

  该文的内容大多是1994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,有的已经废止,有的已经过时,还有的与现行新政策相矛盾。

  有意思的是,这场极其罕见的“47号公告”风波中的部分内容,却在网上得到了广泛拥护。

  旧版年终奖纳税的计算方法是:有媒体计算,按照2005年的年终奖计税法,奖金只多出1元,却可能多交3万块钱的税。也就是说,如果张三年终奖得了66万元,而李四的年终奖是66.0001万元(即60万多1块钱),则李四得比张三多交3万元税。

  “47号公告”中的年终奖计税方法,可以通过分摊年终奖等大宗收入,降低民众税负。有网友调侃说:国税总局别辟谣了,就让它误导我们吧。

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:“这件事情之所以可信度比较高,就是因为它确实找到了问题的症结,既然被找到了,不论这个东西是不是谣传,国税总局对这件事情要有一个态度。”

  8月16日下午,国税总局在其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看似对此问题的回应。

  这篇名为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税法三大问题”的文章,来源于新华社记者8月13日对该局官员的专访。该文举例说明了“纳税人获得年终奖当月的税额”计算过程。

  如: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,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,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。那么,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,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,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,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,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%和105元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(24100+3400-3500)×10%-105=2295元。

  该方法是税法修改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年终奖的计算方法,被业内看做是对年终奖算法的变相回应。

  某单位财务主管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,其实这种“补足差额”的算法,并非一种新算法,他们一直在采用,算出的年终奖数据上报税务部门后,税务部门对这种算法并无异议。

  这篇专访在这个时间点放在了国税总局的网站上,引发各方对年终奖是否调整的猜测。在这位财务主管看来,“这并非是年终奖算法或将调整的信号,但是在9月1日新个税实施前,并不排除进行微调的可能性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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